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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03-17 11:06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22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全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

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第二章招聘程序和招聘计划、方案、公告

第六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应聘、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体检、考察;

(六)公示;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并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生成《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招聘岗位类别和等级、招聘人数等内容。

第八条事业单位年度招聘方案,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定期发布。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制定招聘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统一发布实施。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不得借“人才引进”等名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搞“绕道进人”。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的,可不进行公开招聘,但招聘方案须按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招聘方案需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未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岗位名称、数量、类别、等级与资格条件;

(二)招聘范围;

(三)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四)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五)补充公告发布的时间、方式;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七)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内容须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原程序统一发布补充、变更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补充、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设置招聘条件。综合分析研判岗位职责要求和近年招聘情况等,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和等级,合理设置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用人单位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者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学科专业等要求要明确、规范,可参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参考目录名称、学科专业(类)名称及代码。留学归国等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资格审查单位应当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不得以学科专业不在参考目录为由不予通过审查。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过程中,应聘人员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招聘单位有权对报名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

(四)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五)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限内的人员;

(六)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要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允许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不得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者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任何时候经查实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者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实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其中与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从严审核把关,切实防范“近亲繁殖”问题。

第四章考试、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少数专业特殊或者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消、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或者降低开考比例,也可以修改报名条件、延长报名时间。

第二十三条根据考试难易程度、岗位要求等,合理设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招聘下一个环节,避免超低分聘用。

第二十四条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方式考试。除高层次人才或者操作性极强的技术技能人才招聘外,一般应设置笔试环节。考试方式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切实提高命题工作质量。考试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确定,严格执行命题工作规则和要求。自主命题的,应当抽调熟悉人才测评技术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拟招聘岗位履职要求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命题;委托命题的,应当选择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具备相关资质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命题工作。从事相关考试培训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内有相关考试培训授课、辅导经历的人员不得参与命题。

第二十六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建面试考官库。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建本行业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库。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一般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外部邀请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外部邀请考官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抽取,单位考官应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严禁以任何方式指派考官。同一岗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有多个考官小组的,应当由考生小组代表抽签选择考官小组,小组内考生抽签选择面试次序。

第二十七条严格考场管理。考点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务组织、保密、安全等工作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作弊行为。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加强考务人员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对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按程序上报。招聘考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考试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分值权重,以及从上一环节入围下一环节人员的确定方法、入围比例等,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各环节考试结果、下一轮入围名单等应及时公布,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成绩原则上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

第二十九条省、市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县(市、区)及乡镇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中级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市州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直接考核应成立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第三十条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体检医院应出具体检结论。

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心理素质以及人事档案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考察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第三十二条招聘计划出现空缺时,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在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之前,可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最多不超过2次;也可不递补,直接取消招聘计划。递补有关要求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五章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的档案(附件5)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自公示期满30日内,招聘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附件3)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高层次人才招聘,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招聘单位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15日内,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下发聘文,被聘用人员的入职时间从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均含拟制血亲关系)等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等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或者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

第四十三条各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docx

附件2: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x

附件3: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docx

附件4: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docx

附件5: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调档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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