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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要点的梳理
华图事业单位 2025-07-02 09:23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大家一起跟随小编一起看一下本次修订的亮点吧!

亮点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具体而言,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法条链接: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亮点二: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具体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法条链接: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亮点三:细化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方面,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虚假宣传方面,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方面,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商业诋毁方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法条链接:

第八条第一、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亮点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增加了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此外,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第十三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亮点五:增加解决拖欠企业账款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约谈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第十八条,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六:合理调整了处罚力度

本次修订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模拟演练】

1.(单选题)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下列说法不属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

B.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

C.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

D.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对其他经营者实施恶意退货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政热点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ABC属于混淆行为,D项不属于,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2.(单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存在下列哪些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④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①②④正确,③不超过五万元不属于不得存在的情形。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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